本站整理佚名
2010-11-01
(2002年11月25日青岛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第三届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青岛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青岛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徒和信教群众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领导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徒和信教群众,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 仰自由政策;反映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界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界的合法权益;在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徒和信教群众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的教育;积极引导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与社会主义社会相 适应,带领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徒和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按照本章程管理宗教内部事务,弘扬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教义,兴办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事业,办理教务,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一)团结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徒和信徒群众,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维护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界合法权益。
(二)教育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徒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遵纪过法,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法律和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知识。
(三)促进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活动正常化。一切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反对利用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进行违法、非法活动。
(四)组织进行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文化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印刷、出版、发行和经营销售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书刊、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用品、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艺术品和音像制品。
(五)举办有利于社会的公益活动,积极回报社会。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七)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款献的布施。
(八)组织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徒和信教群众保护好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做好宫观的接待服务、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青岛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章程。
(三)修改青岛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章程。
(四)选举青岛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理事会。
第六条 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副会长召集的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七条 青岛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九条 本会经费由理事会筹措,宫观经费由自养收入、广大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徒和信教群众自愿了助、损赠,必要时可向政府提出申请资助。
第十条 本会会址暂设在崂山太清宫。
第十一条 本会章程经青岛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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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1
(2002年11月25日青岛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第三届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青岛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青岛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徒和信教群众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领导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徒和信教群众,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 仰自由政策;反映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界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界的合法权益;在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徒和信教群众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的教育;积极引导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与社会主义社会相 适应,带领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徒和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按照本章程管理宗教内部事务,弘扬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教义,兴办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事业,办理教务,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一)团结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徒和信徒群众,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维护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界合法权益。
(二)教育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徒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遵纪过法,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法律和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知识。
(三)促进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活动正常化。一切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反对利用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进行违法、非法活动。
(四)组织进行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文化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印刷、出版、发行和经营销售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书刊、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用品、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艺术品和音像制品。
(五)举办有利于社会的公益活动,积极回报社会。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七)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款献的布施。
(八)组织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徒和信教群众保护好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做好宫观的接待服务、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青岛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章程。
(三)修改青岛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章程。
(四)选举青岛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理事会。
第六条 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副会长召集的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七条 青岛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九条 本会经费由理事会筹措,宫观经费由自养收入、广大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徒和信教群众自愿了助、损赠,必要时可向政府提出申请资助。
第十条 本会会址暂设在崂山太清宫。
第十一条 本会章程经青岛市江南体育场馆中国有限公司 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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